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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租赁公司琶洲服务公寓公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1 撰稿人: 发布部门: 浏览数:239

海珠租赁公司琶洲服务公寓公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采购公告

 

1. 采购条件

采购项目 海珠租赁公司琶洲服务公寓公区改造项目已由 广州安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穗安居商筹会纪[2025]3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广州海珠区珠江租赁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采购人为 广州海珠区珠江租赁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采购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采购项目名称:海珠租赁公司琶洲服务公寓公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2项目代码: / 

2.3建设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1号。

2.4建设规模:改造范围包括琶洲雅诗阁服务式公寓2层(222㎡)、24层(333㎡),改造面积共555㎡。

2.5计划工期: 45日历天(含设计工期、施工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起计,承包人必须于20255 15 日前完成施工、验收及移交。如开工日期至20255 15 日不足 45 日历天的,乙方须按20255 30 日前完成施工、验收及移交的要求,优化工期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7采购范围: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部分: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全过程全专业装饰设计工作,包括:概念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编制、协助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及施工配合、现场服务、配合竣工验收、因政策变化或相应外部条件改变带来的相应设计工作、总协调工作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等工作。

2)施工部分: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工作:包施工图预算编制、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通气、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造价控制、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移交、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

3)具体内容详见发包人要求及合同条款。

2.8最高响应限价:人民币2000000.00元,其中设计费最高响应限价200000.00元;建安工程费最高响应限价1800000.00元。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第3.1.1条要求的资质,第3.1.2条要求的人员。

3.1.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下列(1)、(2)款资质。

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或已备案的香港企业。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响应的,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①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②香港企业响应采购的,须持有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且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③国内供应商设计资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的要求设置。

④施工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

供应商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供应商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⑤如中标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的设计资质,应当自行完成本资质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⑥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把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3.1.2 本项目主要人员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满足施工负责人要求的,可兼任施工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单位为供应商本单位。香港专业人士参与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

2)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在供应商(若为联合体,由施工方提供)单位注册;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由设计方提供)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且在供应商(或联合体设计方)单位注册,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二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

4)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由施工方提供)须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5)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由施工方提供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①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取消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③若供应商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打印件)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响应文件所附电子证书(打印件)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供应商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供应商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

⑤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⑥除项目负责人满足施工负责人要求时兼任施工负责人外,其余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2 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响应采购的,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参考采购公告附件二),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响应。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工程设计资质以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为准

3.3其他

1)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意思表达清楚,供应商代表被授权有效。

2)供应商(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供应商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的《供应商声明》(格式见采购公告附件一);

4)供应商(联合体各成员)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声明》第七条内容进行评审)。

5)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声明》第十二条内容进行评审)。

注:未在采购公告第3条单列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20253 11 日至20253 17 日。 

4.2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以下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3)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复印件;(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5)《采购文件签收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三)。

4.3资料提交地点:

1)现场办理: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B1-24402室44118太阳成城集团招标代理部。(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

2)邮件办理:将上述4.2要求的资料发送至邮箱gdynjlzb@126.com,邮件发送后请及时致电采购代理确认接收情况

3)采购文件获取方式:采购代理机构收到4.2款要求的完整资料后,发放至供应商指定的邮箱(获取采购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 20253 21 0930分至20253 21 1000分;

5.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B1-24402室44118太阳成城集团招标代理部。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网址:http://ygcg.gzggzy.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s://zbtb.gd.gov.cn/)、44118太阳成城集团网站(https//www.gdyngl.com/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文本为准。

7. 特别提示

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采购人后续工程采购。(注:拒绝时限自采购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出让响应资格的;

(4)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5)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情形的;

(7)存在行贿情形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

(10)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如有)。

11)中标人委派的施工负责人长期不到位(即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出勤率);

12)中标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施工负责人的。

 

8. 其他事项

8.1供应商须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采购人有权在采购的任何阶段进行调查和核实,一旦发现虚假,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8.2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纸质文档,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9. 联系方式

9.1采购人:广州海珠区珠江租赁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020-89999888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1

 

9.2采购代理机构:44118太阳成城集团

联系人:张工

电话:020- 38730932-801013226442091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B1-212

 

9.3异议受理部门:

异议受理电话:020-8999988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1

 

9.4采购监督机构: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1

监督电话:020-89999888

注:潜在供应商或利害关系人对本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7日前通过线下形式向采购人书面提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琶洲服务公寓公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采购公告-签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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